交流闪现智慧火花,实践检验研究成果——记09级法学国创小组之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调研活动

发布者:gaoyang日期:2012-06-13 00:00  点击数:

(记者 蔚苗 报道 摄影)68日上午9,政治学院法学系全国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以下简称国创项目)《铁路运营安全刑法规制》全体成员(王化薇、蔚苗、陈佳、刘燕茹、肖遥)在指导教师邓君韬副教授的带领下来到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展实地调研。本次活动由学院设备秘书兼实验中心主任杨成良副教授与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前期接洽并预约调研时间。

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的唐庭长亲自接待项目组成员并表示热烈欢迎,法院张副院长、调研室洪主任、执行局龚局长、刑庭王庭长等同志参与了调研座谈。9:30左右,活动正式开始,首先由邓君韬老师简述了该项目的背景和意义,邓老师提到:“该课题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在‘4.28胶济铁路’事故的刑事判决中铁路局副局长被判为‘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此前的司法界并未将相关领导列为该罪的主体,该副局长的行为是否可能被认定为渎职罪,其主体又是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存在疑问;若副局长既不是(一线)铁路职工,又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立法上的漏洞?带着这几个问题开展了本次调研,希望了解司法一线和实务部门对类似事件和处理模式的看法。”听完邓老师陈述后,唐庭长表示这一课题极具研究价值,铁路安全是如今的热点问题,而铁路事故中领导的归责又是一个极易被忽视却意义重大的问题;王庭长对该案中副局长是否构成犯罪发表了意见:“首先,社会舆论给铁路局、检察院、法院以极大压力,对判决会产生一定影响。”他说,“出现事故后,应先确定部门职能、作用,查出是在哪一环节出了问题。铁路运营分七大部门,每一版块均有领导(如机务段、机务处等),根据‘4.28’事故相关报道可知,应该是机务部门的问题(超速),负直接责任的应该是机务处的领导,而非副局长。所以将副局长直接定罪并不合适,至多应是安全教育问题……”;就“领导责任与监督责任如何截断,从何处开始领导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这一问题,龚局长认为“铁路运行系统化、复杂化,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疏漏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领导责任转为刑事责任,应着重直接行为,如该签发的文件没有签发——有直接行为,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无直接行为,则只能是行政责任。”

随后,张副院长发表了极具专业性与前瞻性的看法:“首先,铁路局的性质还有待确定,铁道部下属17个局到底是什么性质?例如成都铁路局,应该是事业单位,但事实上更加倾向于企业;其次,从法条适用来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机关’应如何认识?渎职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否应理解为狭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不是机关,故从犯罪主体上即可将渎职罪排除;第三,根据调查报告可知,‘7.23’温州动车事故中相关领导目前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4.28’胶济铁路中副局长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则被定了罪。法院的判决会考量多方面因素——刑事政策、民众意见以及整个社会背景、影响,最终坚持罪刑法定、依法判案。”最后,他表示“我个人认为副局长的行为更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罪状描述,这就要求我们在主体的确定方面更加细化,渎职类犯罪的主体是否应扩大并细化、职务行为应如何精准界定,这些问题都值得法学理论界研究,只有把这些问题细化、确定下来乃至形成立法建议、司法解释,才能加大铁路运营的安全保障,这样的研究才具有现实推动力。”

最后,王庭长和唐庭长也对项目小组提出了建议,希望交大法学系能在此课题上继续深入研究、拓展视野,“我国铁路运营方面确实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你们这些大学生去研究、解决,铁路运输法院是西南交通大学的校外实训合作基地,我们也十分欢迎你们能多来这里交流、实习,给我们注入更多新的思维和视角。”

11时左右,整个调研圆满结束,同学、老师与法官们合影留念。离开法院后,同学们感慨良多,了解了司法一线法官们的思考和关注,对项目研究主题亦有茅塞顿开之感,纷纷表示下来一定好好总结,在导师带领下为国创项目的顺利结项做好冲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