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量变”与“质变”,法治之形式、实质侧面

发布者:wt_zyn日期:2014-06-30 00:00  点击数:

——记法学系2011级本科暑期《专题训练》之五

20146287:30,法学系杨道现博士来到X5403教室,为2011级法学学子带来《我国立法的“量变”与“质变”——以法治的两种理论为视角》主题讲座,2011级班导师邓君韬副教授陪同出席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邓老师首先对杨老师进行了简要介绍。杨老师是重庆大学法学博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为法学系新进教师,学术功底扎实。随后,杨老师在同学们的掌声中简要介绍了今天讲座的主题:以法治的两种理论为视角看我国立法的“量变”与“质变”,通过分析我国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比较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两种理论、介绍我国实质法治的实现途径三个环节。

首先,杨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进程,并指出,虽然我国法治“量”的积累已经完成,但立法质量上的问题仍不容忽视:第一,在结构上,法规的数量远超过法律;第二,在统一性上,不同立法之间相互冲突“掐架”;第三,在实施上,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第四,在内容上,经济立法普遍多于民生立法。

随后,杨老师向大家介绍了法治的发展规律:从前法治时代到形式法治时代,再过渡到实质法治时代,最终达到形式与实质相结合时代。接着,他从价值追求、归属学派、立法原则等方面比较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差异,并分析了英、法、美、德等国家的法治发展特点。他指出,只有严格遵循法律保留与民主立法原则、充分发挥人大的立法作用、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才能使立法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最后,杨老师阐释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新的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前景予以了展望。

在主讲内容结束后的互动环节,杨老师对同学们的提问予以了耐心解答。在中国是否会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上,他认为确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大势所趋,但应实事求是地结合我国国情,而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理论;在经济立法与民生立法的关系上,他结合国外立法情况说明了民生立法的重要性,并认为应根据国家的发展阶段来决定何者为重,两者间并没有实现先后上的必然联系。随后,班导师邓君韬副教授结合杨老师的讲座内容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他以包头空难案中的赔偿标准适用问题、铁路法修订过程中的赔偿限额调整问题为切入点,分析了了保持立法有序统一的重要性。

在活跃的问答气氛中,2011级法学系《专题训练》最后一场讲座完美收官。通过五场精彩纷呈、各具特色的讲座,同学们对所学专业有了更加直观、深入认识,明晰了今后的职业发展方向或学术研究领域。

撰稿/宋行健

                                                                           摄影/李施奇